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省府表彰保护野生动物先进单位
(本报讯)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宣传贯彻,在查处乱捕滥猎、非法经营、倒卖运输和走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五十七个保护野生动物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粤府〔199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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