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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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一年广东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奖励办法

(编者注:此办法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由省财政厅和省经委以粤财企〔1991〕39号文发布)


  为了配合“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我省国营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完成今年工业企业增产节约、扭亏增盈的各项任务,现对一九九一年全省(不含深圳市)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奖励办法规定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工业企业全面实现无亏损的市和县分别奖励一万元。

  二、一九九一年工业企业亏损总额比一九九〇年减少50%(含50%,下同)以上的市奖励五千元;从一九九一年开始连续两年完成省下达扭亏计划的市奖励八千元;连续三年完成扭亏计划的市奖励一万二千元。

  三、省工业主管部门全行业(指全省范围)实现工业企业无亏损的奖励五千元;扭亏50%以上的奖励三千元。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在完成承包上缴任务的前提下,上缴利润(包括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不包括超承包企业多得好处)合计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给主管部门奖励五千元。

  五、省核定的一九九〇年全年亏损三百万元以上的重点亏损企业一九九一年实现扭亏为盈的奖励五千元;扭亏50%以上的奖励三千元(因本年国家调整产品价格、减免税收而减少的亏损以及上年一次性处理积压而增大的亏损部分应剔除计算)。

  六、上述各项指标为实际完成数。凡到一九九一年年终完成上述规定指标的单位,由当地经委、财政局根据年度决算审核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批。

煜筹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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