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3期

1991年03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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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义务兵退役是否作为固定工安置


  云浮县读者梁翠芳同志来信问:

  某些城镇青年人伍前是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伍后分配回原单位工作,但仍为合同制工人。请问是否应作为固定工安置?

  答:退伍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工作。县(区)以上人民政府设有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常设机构),武装、计划、科委、劳动、人事、公安、教育、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粤府[1989]125号文)

  安置工作应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粤府[1989]125号)为退伍安置工作的依据,各地必须全面落实。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政策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不同于社会招工,他们是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任何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都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根据省政府粤府[1990]99号文)

  退伍义务兵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高定一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7号文)

  我省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要坚决执行国家关于“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政策。(根据省政府粤府[1990]10号文)

  目前,我省除深圳、珠海因为在一九八六年以前对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外,其它在一九八六年以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省政府粤府[1986]134号文)也就是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符合政策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国家规定为固定工,在国家兵役制度没有对有关规定改变之前,应按国家现行政策办。(根据省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1988]18号文)

  有关内容详见《广东政报》一九八六年第九、十一期、一九八七年第七期,一九八八年第一期,一九八九年第九期,一九九〇年第一、十一期,省劳动局一九八七年第二十八号文。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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