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91〕19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反映。
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在我省部分市、县实施,并取得初步成效,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实践证明,一九八八年省政府批转的《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粤府[1988]148号)中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可行的,仍应继续执行。但由于情况的变化,一些政策需要作适当的调整。现请示如下:
一、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各地的住房最低售价以一九八六年的造价进行测算,由于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等不断上涨,如仍按原规定房价每年增加1%计算,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相差太大。因此,对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建成的住房,房价每年增加1%,改为每年增加2%,一九九〇年建成的住房,在一九八九年房价的基础上增加1%。一九九〇年以后建成的住房售价另定。
上述规定的价格,是指当地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售价,各地要根据房屋的结构、地段、楼层、朝向、环境及装修等确定不同的价格。
二、原规定,职工一次付清购房款优惠25%。规定以后,银行已几次调低存款利率,因此,原规定一次付清购房款25%的优惠率应调整为20%。同时,对购买公有住房分期付款的最长年限也作适当调整,把原规定新房二十年、旧房十五年,调整为新房最长十五年、旧房最长十年。
三、为了照顾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职工(含在职或离、退休),建议在规定的住房标准和装修标准内,按他们建国前的工龄情况给予优惠,即:红军时期的工龄每年优惠房价2%,抗战时期的工龄每年优惠1.5%,解放战争时期的工龄每年优惠1%。建国以后的工龄仍按每年优惠0.3%不变。上述规定应按不同时期分段计算。
四、房改尚未起步的市、县要统一理顺公房租金,即:将房租调整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二角五分至四角钱。具体的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理顺房租,可按提租补贴的办法,也可按多提少补、少提不补的办法处理,待本地区的房改方案正式出台后,再按房改方案执行。此项规定,最迟要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开始执行。
五、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出租和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住房面积分配标准和住房装修标准。对超面积部分要按照省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加租或加价,对出售超装修标准的公房,要按照省房改领导小组粤房改字[1990]02号文件规定加价。
六、党政领导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要与社会上的房改同步进行。驻各地的中央、省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统一执行当地的房改方案,不能各行其事。
七、本文第一、二、三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日期之前经批准已付款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按省政府原来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变。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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