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1〕21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的意见》。
省财贸办公室意见主要内容:
一、(略)
二、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承包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经理(厂长),经主管部门批准,其收入可高于本企业人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
(二)积极稳妥地进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有计划地组建商业股份制企业集团。
(三)强化企业管理。对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企业,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班子调整,帮助企业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强化基础管理和专业管理工作。对一些长期亏损而又无法扭亏的企业,可实行企业兼并,其中小型企业经批准可公开拍卖。
(四)加强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要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商业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发扬主人翁精神。
三、广泛深入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略)
四、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在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一)搞好市场调查,研究市场动态,分析市场结构和特点,把握广大群众消费心理,有的放矢地做好商品供应;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要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
(二)重点抓好批发环节。
(三)建立并逐步扩大全国性的商品销售网络。
(四)打破行业垄断,坚持多渠道经营。对已放开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借口“归口”经营,实行行业垄断;不得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不得将质次价高、不受用户欢迎的商品,强行向流通部门和广大消费者推销。在充分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重视发挥集体、个体商业的积极作用,要保护其合法经营活动。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积极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搞好商商、商工、商农、商贸联合,采取联购联销、联购分销、代购代销、联合展销等多种经营方式,扩大商品销售。严禁搞地区间的市场封锁、层层设卡和乱收费。
五、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为启动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采取支持的政策。
(一)对商业贷款利率,尽量不实行上浮,尽量不罚息,凡是定额贷款取消或减少了的要恢复;在资金较为松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业或季节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定额贷款的比重,并按基准利率计息。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的规定,对粮食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切实保证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落实到位。对收购粮、糖、猪、果等所需资金,应尽量给予保证。对商办企业,在投资、资金上要给予一定照顾。
(三)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各级金融部门要按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对国营商业部分调节性储备商品实行优惠利率。对一、二级站(省、市公司)计划内定额贷款部分,实行国家基准利率。
(四)国营、集体(含工业、基层社)商业在农村办展销,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营业税的照顾。工商部门减、免收市场管理费。
(五)对推销积滞商品的有功人员,可分别按批发、零售行业提取一定比例的推销奖金,奖励金列入费用。
六、继续加强对物价的监控,完善价格控制目标责任制。
(一)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执行。
(二)实行国家指导价和最高作价差率管理的商品,要以每年掌握购销差率为原则作价;有些购销差过小的商品,可适当扩大购销差;对一部分保障人民生活需要的商品,也可扩大购销差或取消分批作价。
(三)工业部门自销商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产地承担调拨任务的商业批发企业的,执行出厂价:销售给销地商业批发企业的,在出厂价和商业调拨价之间协商作价;销售给零售企业的要参照当地批发价;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要参照当地零售价。
七、合理布局商业网点,重视城乡集贸市场建设。(略)
八、各地运输部门要挖掘运输潜力,保障国营商业所需运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油、肉、糖、禽蛋、化肥、农膜、农药、四油(汽、柴、煤、润滑)等重要商品,季节性强、保鲜难度大或“北运”鲜活商品,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的应节商品,要优先安排运输。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