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2期

1991年02月28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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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八五”期间全省市场建设规划要点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1〕12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八五”期间全省市场建设规划要点的请示》,并要求各地各单位结合全省市场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主要内容:

  一、目标。“八五”期间,全省市场建设拟投资十三至十五亿元,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市场五百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建设一百万平方米,年遥增10-12%。

  计划实现后,全省市场总数由现有的三千二百八十七个增加到四千五百个,全省市场总面积达一千四百万平方米,人均占有市场从现在的零点一四平方米增加到零点二平方米。

  二、原则。(略)

  三、重点。

  (一)优先发展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

  (二)大力发展山区市场。

  (三)积极开辟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

  四、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市场建设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八五”期间市场建设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作出具体安排。

  (二)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共建市场的办法,坚持自愿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但不搞硬性摊派。

  1、地方财政按照财力可能安排的专项资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除正常支出外,应用于市场建设。

  请各级银行把市场建设贷款纳入年度贷款计划,并在利率上给予照顾。

  2、欢迎单位、个人(包括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华侨投资建设市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和场地在职工生活区建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开发部门可联合开发建设市场。

  4、市场建成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标准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参加市场建设投资者可在一定时期内,按有关规定收取租赁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以偿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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