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2期

1991年02月28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1年 > 第2期
【打印】 【字体:

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有的房屋要交契税


  (本报讯)最近,国家财政部发出通知 ( [(1990] 财农税字第5号] ),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有的房屋要征收契税。凡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买价的百分之六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即买价的百分之三执行。

省财政厅 谭煜筹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