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得随意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的通知
粤府办〔1991〕85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随意“上收”乡镇企业,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挫伤了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为防止上述情况继续发生,确保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随意改变乡镇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其财产、转移其利润的,应当纠正。今后,除国家法律有规定以外,各地各部门都不得“上收”乡镇企业,改变其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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