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冬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146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冬季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接收时间和对象。义务兵退伍,从十二月一日开始离队,十二月底基本结束;志愿兵转业,从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开始,三月底基本结束。接收对象: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十三年以上的志愿兵;一九八九年春季入伍的义务兵,不需要超期服现役的,也可接收。对服现役期未满,因故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志愿兵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转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交通、航运、民政、公安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1985)后联字4号文件,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搞好退伍士兵的运送工作。广大职工和公安干警要主动帮助退伍士兵解决旅途中的实际困难,保证他们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供站、接待站,要主动与部队联系,妥善安排,确保退伍士兵途中食宿,使他们快速、顺利、安全返回家乡。
三、认真做好接待工作。退伍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召开不同类型的欢迎会、座谈会,介绍家乡建设情况,宣扬先进退伍军人的事迹。各基层组织要根据退伍士兵的思想反映,通过各种形式,教育他们识大体、顾大局,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党的政策规定,服从国家分配。同时,要帮助他们解决回乡后的实际困难。
四、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依法搞好退伍安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是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法规,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抓好退伍安置工作。对符合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伍士兵,继续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指令性分配,在三个月内安排到位。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能强调特殊而拒绝接收。中央和省属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支持和督促下属单位完成当地政府交给的安置任务。各单位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所增加的职工指标,可采取先安置后结算的办法,由地方劳动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内,按实际接收人数予以确认,并按国发[1989]25号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其工资总额基数。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退伍士兵,要在省下达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增人计划中接收统配人员指标内安排,指标不够的,可由当地人事部门在增人计划指标内调剂解决。分配到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含复工复职)的退役士兵,保留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对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伍士兵,当地政府不得为其安排工作。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招用异地入伍的退伍技术兵,按粤府[1985]151号文件办理。
对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要把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服务机构,积极推荐军地两用人才。各级政府要把接待安置经费和农村退伍军人住房困难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回乡退伍士兵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的,要在资金、场地、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向农村招工聘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农村退伍士兵。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镇安排工作的农村退伍士兵,不受国家下达“农转非”计划指标限制。对在参战、救灾、国防施工、军事训练等任务中负伤的退伍士兵,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生活。
五、退伍安置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较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创“双拥”模范城、模范县的内容,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抓好落实。各军分区(筹备组)、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共同解决有关问题,圆满完成退伍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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