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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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八五”期间用粮食和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1〕153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八五”期间用粮食和工业品以工代赈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58,并提出如下要求:

  用以工代赚的方式帮助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合理安排,做好物资、资金配套,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工代赈建设工程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计委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具体计划的衔接落实。各市要在每年六月底前把下一年度计划上报省计委和主管厅、局。以工代赈工业品部分的财务管理和结算,仍按省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商业厅、山区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中低档工业品以工代赈的财务结算办法》粤计农〔1080〕748的规定执行,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境筹解决贷款核销前银行利息。粮食部分的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由省计委、粮食局另行通知。

  国务院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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