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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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等四单位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销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91〕81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四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技术监督局等四单位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销管理问题的报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食用植物油(即花生油、菜籽油、豆油、棕榈油等)的优劣,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各地应于春节前对生产、经销食用植物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严肃查处掺杂、掺假问题。清理整顿情况,请各市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底前报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后,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生产、销售掺杂、掺假食用植物油的,必须从严处理。

  省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物价局报告主要内容:

  一、凡生产、经销(包括进口销售)食用植物油的国营、集体以及“三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经申报批准,领取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生产和加工食用植物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产品出厂应出具质量、卫生检验合格证。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必须与生产原料名称相一致,明全正品名,不得泛称“生油”、“食油”。凡标明花生油(亦称生油)的,必须是用花生榨取的纯正花生油。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混合而成的食用植物油,一律称“调和油”,并标明其成份含量,不得泛称“特级生油”或“特级食油”。生产“调和油”的企业必须制订企业产品质量标准。未经精炼的“毛油”,不得以食用植物油销售。

  三、罐装、瓶装的食用植物油,必须贴上标签,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商品真实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存()期、等级、净容量及配料表;配料表应标明配料百分比。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桶装食用植物油必须有品名和检验合格证。

  四、生产、经销食用植物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用植物油价格管理的政策,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并标注品种及其价格,不得变相抬价,欺骗消费者。

  五、各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生产、经销食用植物油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各生产、经销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今年内按上述要求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植物油进行清查和处理。对继续违反规定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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