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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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1〕82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法定计量单位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62),并提出如下要求:

  我省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法定计量单位已在全省范围普遍应用。但也有一些行业在化验、水质分析、医疗、土地面积测量等工作中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工作还需继续努力。尤其是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家规定,在统计工作和对外签约中要采用我国土地面积的法定计量单位,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予以重视,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推动工作。力争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底前,全省达到全面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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