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1〕91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关于继续做好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工作的请示》。
省侨务办公室、省劳动局请示主要内容:
一、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26号文件为政策依据,制定“八五”期间的归侨、难侨重新调整安置计划。请有关市和部门对华侨、农垦农(林)场归侨、难侨的重新调整安置情况和待业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作为制订“八五”重新调整安置计划的依据。调查结果和意见书面报省侨办、劳动局。调查提纲由省侨办制订下发。
二、现已在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做临时工(合同工)一年以上尚未解决户、粮迁移问题的归侨、难侨及其子女有一千一百多人,其中一部分人已成为单位的骨干或技术工人。对这部分人员(含配偶及子女)今年先调整安置四百人,安置去向:广州市一百五十人(省属单位),深圳市一百五十人(其中华侨城八十人,新光公司二十人),江门市四十人,湛江市二十五人(给农垦农场部分名额),珠海市二十人,肇庆市十五人。对安置所需的劳动工资和“农转非”指标纳入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指标之内,于一九九二年第一季度前办完各种手续。其中“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专项解决。这些指标应优先安排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并表现好的骨干和本人在农场的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且家庭成员中未有人调整安置到城镇就业的人员。
三、经批准调整安置到城镇(含经济特区)的归侨、难侨及其子女的户口、粮食迁移手续,按省华侨农场管理局等七个单位的粤侨农劳[198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农转非”迁移户、粮手续的规定办理,接受安置地区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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