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91〕95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省统一托幼收费项目四项:应收费用一项,即保教费(含保育费、教育费);代收、代管费用三项,即伙食费、体检费、假期留园(所)费。除上述项目外,各级政府、各单位均不得自行制订收费项目。
保教费,是幼儿在园(所)期间所需的护理培育费,主要用于购置卫生保健设备、教育设备以及聘用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工资和其他杂项费用。
伙食费,是幼儿在园(所)用膳所需的费用,以餐计算,按实收费。
体检费,是幼儿进行体检或疫苗注射所需的费用。
假期留园(所)费,是指放假期间幼儿需留园(所)所菌的费用(包恬假期值功教职工的补贴等费用);幼儿不留园(所)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二、托幼的各项收费标准,按幼儿园、托儿所保育及教育条件和质量、保育项目内容、幼儿年龄、托幼类别分等级制定。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管理、审批。属中央驻省单位、部队、省直单位在穗兴办的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托儿所的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审批;其他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不向外单位招收幼儿的内部幼儿园、托儿所除外),应报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但同等级的幼儿园、托儿所,保教费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省定的收费标准。
保教费,由家长及家长所在单位共同合理负担;代收、代管费用,全部由家长负担。家长没有单位和计划外生育的幼儿,入园(所)的全部费用由幼儿家长负担。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制订措施,减免各类幼儿园(托儿所)的社会公共费用,减轻幼儿园、托儿所的经济负担。允许社会集资兴办幼儿园、托儿所。鼓励部门、单位兴办的内部幼儿园、托儿所向社会招收幼儿。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托儿所现有收费项目,应按上述要求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取消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此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整顿之后,凡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而自行制订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应由物价检查机关按“乱收费”行为,严格查处。
五、各地小学附设学前班,可参照上述要求,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进行管理。
六、上述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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