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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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改变车船使用税缴纳期限


  (本报讯)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第七条中“每年由六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纳税期限”改为“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为纳税期限”,具体纳税期限由各市自定。

粤办函〔199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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