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2期
1991年12月31日出版
省府同意广州市收取教育设施配套费
(本报讯)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老城区改造继续按新建住宅总造价收取5%的教育设施配套费(不含外资企业和私人),对缴交有困难的单位,可给予减免。但新城区建设不能收取教育设施配套费。该项费用必须专项用于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粤办函〔199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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