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1期

1991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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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的通知

粤府〔1991〕138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现将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后并于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七号)


  根据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现将《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公布施行。


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賭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第五条 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拍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賭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缉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对从事賭博活动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按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办理;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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