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1期

1991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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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临时工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1〕76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含经批准来粤的外省临时工,本省内跨市、县的临时工,以及农村民工、建筑队、搬运队)大量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逐步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但是,目前各地对临时工的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不一,有的自定收费项目,有的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了临时工的负担。为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对临时工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现特通知如下:

  一、直接向临时工收取的费用共五项:

  (一)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每人每月一元。由输出劳动力的市或县劳动部门收取(在本县范围内务工的人员不收费)。

  (二)《广东省流动人口生育节育证》费,每证一元五角;或《广东省流动人口未婚证》(新版)费,每证一元。上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收取,与发证有关的申请表格不另收费。外省临时工按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跨市、县)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妇除外)每人每月一元,由就业地点的计划生育部门收取。

  (四)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费,每人每月一元,由就业地点的公安部门收取。外来人口暂住证及与发证有关的各种表格不收费。

  (五)在边境管理区内务工的人员、应向公安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每证收费二元,其他均不得另行收费。

  二、由用工单位交付的费用共三项:

  (一)使用临时工调配费,由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向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

  (二)《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费,每册一元五角,由劳动部门收取,与发证有关资料、表格不另收费。

  (三)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五元,由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鉴证时收取。

  三、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共同负担的费用一项,即劳务介绍手续费。由劳务介绍机构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求职者)达成用工协议后一次性收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收的或不经劳务介绍机构介绍的不收费。手续费的数额,根据劳动者(求职者)的技术和工种,由劳务介绍机构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其第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其中百分之八十由用工单位负担;百分之二十由劳动者(求职者)负担。

  四、上述收费一律要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省及各地过去所作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增加对临时工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同时,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单位的收费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凡是收费项目和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应即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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