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1〕133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五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报告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文化设施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省委印发的《广东省“八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要点》(粤发[1990]30号)中指出:“建立三级文化网络。各地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做到:县城办好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乡镇建立文化中心(站),管理区或村建立‘四位一体’文化室。”因此,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规划,抓好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种阵地的育人功能。在国家对文化投资有限的情况下,对文化设施建设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照顾。城市小区建设规划,应根据规模大小,适当安排建设文化站、图书馆等活动场所,投资经费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部分小区规模不大的非营业性文化设施,可列入小区住宅建设投资。各级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音乐厅、展览厅、影剧院、电影院、文化站、文化中心等文化设施建设,不应当作“楼、堂、馆、所”加以限制,应列入城建规划,给予积极支持。
二、各级政府要象关心人民物质生活那样来关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对当地严重破旧失修的文化设施要增拨维修费进行维修;所需的维修费,属于哪一级的文化设施,由哪一级的地方财政解决。
三、现在各地仍有不少剧场、影剧院、电影院年久失修,破烂不堪,有的成为危房,停止使用。对此,除当地应及时进行维修外,为使维修工作能及时进行,决定建立影剧院维修专用资金。该项资金从出售的每张戏票、电影票中加收五分钱来统筹,并由省文化厅统一掌握,用于剧场、影剧场、电影院的维修、改造(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文化厅与省财政厅商定)。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逐年增加公共图书馆的购书经费,要将购书经费单列,以保证每个图书馆都有必要的购书费。要求在“八五”期间内,一般县级图书馆的藏书量达到人均零点三册水平,市级馆及富裕县图书馆藏书量达到人均零点四册水平。
五、为繁荣舞台艺术,鼓励文艺创作和演出,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省文化厅应设立“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市也可以设立。资金来源可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具体管理、奖励办法由当地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奖励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六、对省、市、县经过整顿、改革保留下来的艺术表演团体要给予积极扶持。当地政府除给予差额补助费外,对其排练场、宿舍修建及设备设置应尽可能安排拨款补助;在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可供演出场所的前提下,可视各地财力情况,逐步建设剧团自己的演出场所。这样做既利于剧团有固定的演出场地,又可以增加其经济收入,提高自给水平;对离休、退休人员经费(含工资和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补贴),要按政策规定予以保证。
七、文化事业单位应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财政部(87)财税字第304号和省财政厅(88)粤财行字第29号文精神,结合业务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增加收入,实行“以文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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