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四次人口普查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府办〔1991〕73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四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第四次人口普查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稳定人口普查机构及其工作所需的人员,认真抓好人口普查后期的各项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第四次人口普查后期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百分之百人口普查资料的机器汇总、编辑印刷和分析研究、开发应用工作。机器汇总资料工作,各市必须在今年底前完成,并将情况书面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资料的编印,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资料印出来后,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使用。这些资料成果,要应用到当地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中去,为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作用。人口普查成果开发应用情况,请各市于明年六月底前书面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各县(区)和市的《第四次人口普查报告书》,要分别于明年三月底和六月底前编写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第四次人口普查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技术业务总结,并作出书面报告。工作经验总结,县(区)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市在明年三月底前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技术业务总结,市、县(区)于明年六月底前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除完成上述工作外,还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搞好一九九一年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有关数据;进一步抓好人口普查成果的宣传,做好人均观念、人口意识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以上各项工作,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布置和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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