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1期

1991年11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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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做好石灰岩地区农村劳力输出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1〕74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九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局《关于做好石灰岩地区农村劳力输出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并提出如下意见:

  清远、韶关石灰岩地区资源贫乏,自然条件恶劣,群众生活比较困难。做好石灰岩地区农村劳力输出和安置工作,是帮助该地区人民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劳力输出和安置任务的完成。

  劳动局意见主要内容:

  一、从今年起到一九九三年,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帮助石灰岩地区输出和安置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名农村劳动力(其中清远市二万人,韶关市一千六百一十人),由省和石灰岩地区所在的市、县(区)各负责安置三分之一。省负责协调安置七千五百三十人,其中分配广州市接收安置清远市清郊区一千四百人;深圳市接收安置乐昌县三百五十人,阳山县一千二百人;珠海市接收安置阳山县六百人,清郊区四百人;佛山市接收安置连县一千人:江门市接收安置英德县三百人;惠州市接收安置连南县九百人,英德县五百人;中山市接收安置连县五百人;东莞市接收安置连山县二百人,乳源县一百八十人。各有关市、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输出和安置任务。

  二、输出对象原则上是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未婚青年,性别比例要大体相当。在具体分配名额时,要优先照顾特别贫困户,并注意户与户之间的平衡。要坚持“自愿报名、公开招收”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

  三、对输出的劳务人员,原则上应安排在生产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工资在当地属中等以上水平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只要文化、身体素质状况基本符合用工条件的,企业应予接收,妥善安排。对自行倒流回原籍造成的缺额,由输出地区负责补充,缺一补一。

  四、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市、县劳动部门,要按照企业实际接收人数相应调整工资总额。输出的劳务人员一般不随迁户口粮食关系,但对参加工作二年以上,表现较好的,可根据企业需要,分期分批转为合同制工人,迁转户口粮食关系,所需“农转非”招工指标纳入计划安排。

  五、有关市、县政府要做好劳务输出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尽量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劳务人员和接收安置劳务人员的企业,不得收取临时工调配费、粮差补贴费和城市增容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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