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1〕79号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几个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65号),并提出如下要求:
南海县和汕尾市城区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仍按原分工由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编委一九九〇年第三次会议纪要,原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撤销后,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职能划归农业部。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继续承担指导、协调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日常工作。
二、各地试验区工作不应受中央有关机构变动的影响。有关省、地、县(市)已建立的试验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要稳定。地方与中央,机构不要求对口,业务工作上要加强联系。当前要强调省一级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工作的领导,稳定试验区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三、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涉及到许多方面的政策和体制问题,需要进行跨部门的政策、业务协调。今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主要由农业部负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改革原则和任务为依据,继续承担为深化农村改革探路的任务。试验区工作一方面要对已有的改革成果加以总结和规范,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借鉴;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体制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在农村中的具体实现方式。改革试验要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改革和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五、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已从初创布局阶段转入稳步推进阶段,其中有些项目已完成阶段性试验,同时根据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要增设一些新的试验内容。要进一步搞好现有试验项目的“巩固、深化、提高、配套”工作。当前要抓好试验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抓紧阶段性试验成果的总结提炼工作,保证试验区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试验区布局和试验项目的调整必须严格报批程序,已经确定的试验方案和试验项目不应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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