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91〕125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一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1〕46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推进法制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按照已核定的编制充实大检查办事机构,并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指导和检查工作,以保证大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大检查的重点对象: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屡查屡犯的严重违纪户;一九九〇年未检查的国营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粮食企业和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一九九〇年未检查的事业单位和有业务收入的经济主管部门,以及有罚没收入的行政执法单位。
三、在大检查期间,有关税收、财务、物价方面的检查活动,统一由同级大检查办公室进行协调。审计部门应将已确定为正常审计的单位列告大检查办公室,大检查办公室不再安排重点检查。大检查办公室已安排作重点检查的单位,审计部门不再安排审计,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经常性的专业检查可不同时进行,避免多头进点,增加被查单位的负担。由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重点检查的,一律持大检查办公室的介绍信进点检查,并统一由大检查办公室审核定案,签发处理决定通知书。中央有关部门和军队在粤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重点检查,由省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凡有经济、财务活动的国营、集体企业,联营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对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度,认真做好自查,按规定期限如实填报自查表。自查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如经办人员不认真自查、不如实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经办人员已进行了认真自查,单位领导人不同意如实上报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自行纠正违纪事项,如实填报自查表。十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春节前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专业力量,分期分批进行重点检查。春节后至三月底为总结整改阶段。大检查各个阶段的工作,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检查、边处理、边入库。对在大检查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经过检查,连续两年没有发现违纪行为的单位,发给“遵纪守法”户的荣誉状,以资鼓励。大检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将书面总结分别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通知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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