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126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我省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下同)代表该级政府对所属国有资产统一行使所有权、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以及资产处置权。对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实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并把这项工作与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验资工作衔接起来。要加强对产权变动和资产评估工作的统一管理,对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企业兼并,境内、外资产产权出售、转让,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搞“创收”等国有资产产权处置行为,必须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二、要建立资产委托经营(使用)制度。国营企业、单位在落实第二轮承包时,所鉴合同未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核定资金利润率的,要进行补充完善,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经营(使用)协议,并按完善后的合同进行考核。
三、要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项目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跟踪监测投资的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参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国家投资的报损、冲减和核销,防止和克服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损失浪费。
四、各地要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工作,认真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在今明两年,各市要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作为清产核资的试点,为全面铺开做好准备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
六、凡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市、县,应尽快予以成立,有关编制、经费等问题由各地自行解决。各地要配备一位副局长专职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一九九一年底前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