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127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省体制改革办公室合并为一个机构,称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简称省体改委)。省体改办的人员编制划入省体改委,不增加编制。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的组成,除专职正、副主任外,由省计委、经委、经贸委、建委、农委、科委、财办、财政厅、物价局、省人民银行各指派一位分管体制改革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兼职委员。
二、省体改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调查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为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二)协调和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检查督促改革方案的实施;(三)组织重要改革措施的试点和推广;(四)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
三、全省性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方案,根据国家规划和省的部署,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的规划、方案,经省体改委讨论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订的本部门或行业的全省性改革规划、方案,应送省体改委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重大改革措施,由省体改委进行协调,然后由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实施中遇有重大问题,由省体改委协调。
五、各市以及省各部门的重大改革试点,由省体改委、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拟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或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体改委负责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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