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0期

1991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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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预防火灾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1〕67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做好预防火灾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中型以上)、事业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在十一月上旬前确定防火责任人,并将名单报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防火责任人,要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的防火工作。要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及时消除隐患而导致发生火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改善消防供水、报警、指挥通信等条件,添置必要的灭火设备。城建、计划、保险、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消防基本建设,多办实事,提高本地区的消防应急能力。

  三,突出抓好重点单位的防火工作。对防火设施较差的“二资”企业、“二来一补”企业,生产和经营烟花炮竹、化学危险品的企业,高层建筑,成片搭建的简易篷寮,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要进行综合治理,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制度,改善消防技术设施设备,消除隐患,力争减少火灾,或不发生大火灾。

  四、进行群众性的自防自救教育。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防火灭火基本常识,分析火灾案例,报道火灾事故处理及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并对消除火险不力的“老大难”单位给予“亮相”、“曝光”。各地、各单位要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加强灭火执勤战备。入冬之前,各消防队要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完好。要加强选应性训练和应急训练,特别是夜间训练,有条件的在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进行实地灭火演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搞好协作,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

  以上各点贯彻情况,请各市书面报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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