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0期

1991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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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证工作暂行规定》中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司法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证工作暂行规定》下发后,各地对第十三条规定八项法律行为“应办理公证”有不同理解。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如下解释:《广东省公证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八项法律行为“应办理公证”,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这些法律行为提倡公证,并非要求强制公证。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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