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0期

1991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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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部门制定措施支持山区发展经济


  (本报讯)十月初全省第六次山区工作会议后,广东金融部门制定一系列支持山区经济发展的措施,主要有:

  一、在信贷资金安排上对山区实行倾斜。对过去已投向山区的各项代款,凡到期收回的,原则上全额留给当地继续使用。从一九九二年起,各家银行按利润比例下拨信贷基金时,先从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门拨给山区县所在的市分行作为自有资金。另外,工商银行将增加百分之十左右的超常规规模给山区市分行使用;农业银行对国务院确定的六个山区贫困县和七个石灰岩地区县的四十四个镇,信贷计划将实行多存多贷,多收多贷。人民银行除对已发放的专项贷款继续留给山区使用外,将从新增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中,划出一块专门用于山区;每年新增的老少边穷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保证全部用于山区。

  二、支持山区搞好公路、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工商银行计划每年对省公路局提供五千万元左右的贷款以发展山区公路,并逐年提供一部分贷款给省邮电局用于电话通讯建设。对省公路局、省邮电局安排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山区建设债券,由各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组织代销或包销发售。

  三、运用专项贷款支持山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八五”期间,工商银行每年安排对山区市、县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县办小水电)不少于六十个项目,科技开发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商办工业技改贷款、小额技改贷款安排不少于一百个项目;农业银行安排专项扶贫资金二点五亿元,引进外资三千万美元支持山区经济发展;中国银行安排人民币贷款规模十二亿元、外汇贷款一点四亿美元支持山区脱贫致富。各金融机构对经济发达地区到山区投资或联营办企业,将从资金上优先给予支持。

  四、实行信贷利率优惠政策,扶持山区经济。在“八五”期间,对四十九个山区县发放的农业、集体工商企业贷款,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对安排给山区县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办工业贷款、民族贸易贷款,继续实行总行规定的优惠利率。对财政贴息的贷款优先安排给山区并保证发放,对四十九个山区县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不加息、不罚息。

  山区上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自有资金最低比例可由现在的百分之五十降至百分之三十,其中国务院确定的扶贫县和石灰岩地区可降至百分之二十。到期的固定资产贷款,虽经积极采取还贷措施仍不能按期归还,又有正当经济理由的,经批准也可不予罚息。

  五、加快山区保险事业的发展步伐。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山区县以下乡镇的专职代理保险站及兼职代理网点,以优惠办法进一步扩大承保面,开办新险种,为山区的生产生活提供保障。

  此外,今后各级金融部门将紧密依靠当地党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做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帮助山区用好用活信贷资金,增强山区金融部门活力,努力实现信贷资金“借、用、还”良性循环。

省人行通讯员   李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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