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期

199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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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粤府〔1991〕6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现将《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强公司的审批工作,今后,除对外贸易和金融性公司外,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联营性公司按所在地联营主体一方的隶属关系)和有关政策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0〕69号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授权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批。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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