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1〕12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现将省经委《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继续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调整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是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和落实国家、省的产业政策的重要一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技术进步管理系统,建立了相应机构,培育了管理队伍,制定了一些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管理措施不配套,制度不完善,还有一些地方、部门对技术进步工作未予足够重视,因此,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工作作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利用当前治理整顿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的时机,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增强全民依靠技术进步发展国民经济的观念和信心、把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推上一个新阶段。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进步指标考核制度。根据企业技术进步的要求,考核内容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新产品的开发,包括新产品的试制和投产数、新产品的产值和利税率;
(二)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应用;
(三)产品质量;
(四)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专人负责制、项目竣工验收制和投资效益考核制;
(五)节能工作。
以上考核内容要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任期目标,已签合同中未列入技术进步考核指标的,应予补充。有关技术进步考核内容的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三、实行扶优限劣,鼓励企业依靠技术进步。
(一)根据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公布“扶优限劣”名单,其中包括:《消化吸收成果目录》、《替代进口产品目录》、《推荐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目录》、《淘汰产品、技术、工艺目录》、《鼓励或限制技术改造的产品、项目序列目录》。
(二)凡属扶优之列的开发、技改、引进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安排资金,并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所节约的物资和能源,三年内不扣减供应计划。
(三)凡属淘汰之列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企业必须在规定期内停止生产,并不准在新上的技改和基建项目中采用,各级管理部门不应纳入计划,不给予安排资金,设计部门不予采用。被淘汰出来的产品、设备应作报废处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本省其他企业扩散。企业继续生产限制发展产品,造成经营困难的,财税部门不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继续采用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或销售淘汰产品的企业,不得参加技术进步先进单位和企业升级的评比,已有先进企业称号的应予降级或取消。对于外商要求购买出口的淘汰产品,必须报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基金和厂办科研机构,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一)技术开发基金来源:
1、企业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实行承包的盈利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大量生产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销售利润率高的重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技术开发费的提取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产品销售收入的1.5%;实行承包的亏损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也可在不超过产品销售收入1%的比例内核定计提技术开发费用);
2、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
3、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4、财政用于技术开发的拨款及贷款;
5、引进外资,并以技贸结合等方式进行技术开发或消化吸收创新的企业从出口产品收入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基金。
对技术开发基金,企业财务部门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主要用于开发试制新产品,购买专利和技术成果,引进技术,购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添置开发新产品所需的仪器、设备、检验手段,也可以作为试制新产品而购买原材料、配套件的流动资金,但不得挪作他用。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银行应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者,应令其改正,对屡犯不改者,由当地财税审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建立和加强厂办科研机构,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独立科研机构的联合。大中型企业有条件的都应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小型企业也应创造条件,单独或联合建立。厂办科研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费来源,并配备可行使一定职权的负责人。
五、完善企业技术改造的管理措施,严禁以技改为名搞基本建设。
(一)对技术改造实行投资规模的总量控制。国家、省计划确定的技术改造投资规模和银行贷款规模是指令性指标,各市、各部门必须在国家、省下达的投资计划规模内安挂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擅自突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在五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纳入技术改造投资规模,不得将基建性质的项目计入技术改造规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方投资应纳入省下达给市、部门的技术改造规模。
(二)严格控制易地改造项目。加工工业企业在厂区外新征土地建设的,不得列入技术改造计划。对经环保、劳动等部门鉴定,为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迁建工程、危房易地改造工程,与主体改造工程相配套的设施,确需在厂区外新征土地建设的项目,要经省经委会同省计委审查批准。
(三)为了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能力,对企业一九八五年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20%至30%,具体由企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同时,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由于不提足或挪用折旧基金而没有及时更新设备和改造危房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厂长负责任。
(四)严格审批程序。在国家未颁布新的管理办法之前,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仍按原国家经委有关规定执行。但在治理整顿期问,审批权限要适当集中,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和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产品或项目(不论投资大小),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各市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省经委审批或由省经委转报上一级审批。搞土建的项目须申领建设许可证。
六、鼓励技术革新和新产品开发。为奖励在企业技术现代化、管理现代化、人才现代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设立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奖。对获奖的单位,优先安排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对企业中有贡献的人员以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奖励的评选办法,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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