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乡镇煤矿进行全面整顿的通知
粤府办〔1991〕1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日
前几年,我省乡镇煤矿虽然经过比较全面的整顿,安全生产有所好转,但个体开矿、无证开采的现象仍得不到制止,行业管理尚未理顺,安全生产责任制也不落实,伤亡事故还时有发生。为使乡镇煤矿生产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第二次煤矿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乡镇煤矿进一步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要重视对乡镇煤矿的清理整顿工作,建立或健全乡镇煤矿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的领导同志负责,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有关省属矿务局要派分管领导参加所在地领导小组,统一开展工作。
二、这次清理整顿应贯彻“保护国营、扶持乡镇、限制村办、改造和取缔个体”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引导乡镇煤矿向正规生产和文明生产的方向发展。
三、清理整顿工作以县(包括省有关务局)为单位进行,以国营矿区范围内无证开采的小煤窑为重点,对乡镇煤矿全面地调查,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出技术鉴定,分别情况处理。
(一)在国营矿山范围内开采的乡镇煤矿,凡威胁国营煤矿安全生产、与国营煤矿争抢资源及无证开采的矿井,一律无条件关闭;对符合办矿条件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国营煤矿、所在市煤炭生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同意,可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准采证》和《营业执照》。
(二)在国营矿山范围外开采的乡镇煤矿,符合办矿条件的,经重新办理(换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准采证》和《营业执照》后,可继续开采。对证、照不齐全或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限期一年之内整改合格。整改合格的,可重新申领或换领证、照。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在小煤窑密集地段,对未按统筹规划布点的小煤窑要进行整顿或联合办矿。
对已形成生产规模,且具有较好的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小煤窑,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在一年内完成改造或联合,对不愿联合或改造的,予以关闭。
(三)通过鉴定保留的乡镇煤矿,如有超层越界开采的,由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原批准范围内开采。对超层越界开采的非法收入,应按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违纪的处理原则,上缴同级财务部门,可用于乡镇煤矿改善劳动安全条件。
(四)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有关条例,使用爆破器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乡镇煤矿,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验收及其他有关的具体事项,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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