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粤府〔1991〕4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90]66号)。省人民政府要求:
“八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年森林采伐限额八百万立方米,毛竹采伐限额三千三百万根。根据各地森林资源状况,将国家下达我省的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各市,市分解到县(区)。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采伐限额,不得突破,不得串换、挪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采伐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审批后,在国家下达我省的限额内进行调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执行限额采伐情况要认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其他有关具体事项,由省林业厅另行通知。
国务院批语主要内容:(略)
林业部报告主要内容:
一、关于“八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略)
二、关于切实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源林政管理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87]20号文件中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应当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森林资源的消长,应作为考核县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的要求,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资源消耗控制目标,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加以落实,并定期检查考核,实行奖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充实管理力量,逐步做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原则,在业务上既受本单位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还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及护林员队伍的建设,搞好森林资源监测、调查规划设计,进一步加强派驻资源监督机构的工作。有关方面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好森林资源。各地要抓好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岗位管理规范,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坚持全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类型的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在执行中要注意下列各点。
1、对商品材采伐限额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近年来有效的严格管理办法,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提高。要单独发放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要分别进行总量控制。
2、对农民自用材的采伐限额,要严格控制住。(略)
3、对烧材管理要下大力量抓好。(略)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略)
(四)加强木材流通管理。坚持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对出省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与铁路、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实施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出省木材运输总量控制计划,报林业部批准后实施,木材检查站是检查木材运输的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要加强建设和管理。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木材检查站,要予以保留,不能随意撤销。
坚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
林业、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继续抓好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审核和登记,力争在一九九〇年底完成这项工作。今后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检,进行清理登记。重点产材县,要坚持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和进山收购木材。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木材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林业生产和木材流通秩序。
(五)加强林地、林木权属管理。(略)
(六)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监督体系。(略)
(七)认真编制和执行森林经营方案。(略)
(八)严格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和森林资源消耗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由下而上逐级上报,经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采伐限额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森林资源消耗进行审计和追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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