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期

199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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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1991〕5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七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号)。省人民政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调整为2%。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征收率。现行征收率高于国家规定的部分,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

  二、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省决定对少数经济较富裕、教育费附加较多的市,继续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统筹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提取上交部分,主要用于扶持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具体抽提办法:除佛山、江门市仍分别按其教育费附加征收总额的15%和10%上交省统筹外,东莞、中山市从一九九一年起按其教育费附加征收总额的15%上交给省;考虑到广州市承担了省级单位子女入学的实际情况,属向市、县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全额留给广州市使用,属向中央和省级驻穗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实征数额的20%上交给省,其余80%留给广州市使用。各市上交省统筹部分,由市税务部门统一划解缴入省金库。粤府[1986]116号《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第一点中关于具体抽提办法停止执行。

  三、教育费附加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财政设立专户,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调整后的教育费附加率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号内容:(略)

  国务院决定主要内容: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二、第四条修改为: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来宝三、第五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本决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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