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第1期

1991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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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集资、合营建设电厂免征发电环节产品税

粤办函〔1991〕49号


  (本报讯)为减轻用电户的负担,省人民政府最近同意对省电力开发公司向各市集资的资金及银行贷款兴建的自办、集资合营电厂所发电力免征发电环节产品税(无偿使用的资金不免征),用以归还贷款及集资资金本息。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七五”、“八五”电力承包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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