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9期

1990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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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资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86

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精神,为了妥善解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做好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继续实行就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物资、工商、城建等部门,在资金、税收、物资、场地等方面,应继续实行就业扶持政策。为了保证就业所需资金,各级财鼓、劳动部门要安排好就业经费,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要对现有扶持生产资金加强管理回收,继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使用。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在金融部间的指导下,可建立城镇信用社,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以支持集体、个体经济发展。

  二、严格控制城镇劳动力的机械增长。城镇要建立和健全待业登记制度,实行凭待业证就业的办法,加强对待业人员的管理。所有城镇用人单位招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都要纳入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以便统筹安排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要坚持就地消化的原则,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多种服务业等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出路。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有关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招用外省劳动力的政策规定,各地不得自立政策,乱开口子,越权审批。要进一步完善社会劳动力管理法规、规章,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的检查监督,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三、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要加强对待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就业政策和求职常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自主就业的自觉性。教育和劳动部门要互相配合,在中学毕业班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和弃展就业辅导工作。要积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沟通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待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对待业职工和其他就业转待业人员以及待业多年人员就业比较困难的,要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就业。当前,要积极开展省内跨地区的劳务协作,有计划地做好输送山区、贫困地区的城镇待业人员到劳动力比较紧缺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组织协调工作,缓解这些地区的就业压力。

  四、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培训工作要与社会招工、就业指导、劳务信息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培训的效果。对大龄特别是女性大龄待业人员,要尽量吸收他们参加培训,提高技术素质,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劳动部门要加强社会各方面就业前培训的规划和管理。对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培训收入和实习场地的生产经营收入,其税收减免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办理。

  五、要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工作。要扩大待业保险范围,提高社会化程度。省劳动局要研究提出全省统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就业工作机构建设。我省各级劳动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就业服务管理体系,要继续稳定和加强。劳动服务公司名称问题将另行研究,目前仍按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的《关于劳动服务公司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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