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〇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90]76号
一九九〇年九月五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〇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0]49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抽调干部组成大检查工作组,指导、协助和检查督促大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大检查机构,凡是未建立大检查办事机构和定编配品的、由有关部门专题报同级编制委员会审批,并从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抽调干部予以充实,以保证大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今年大检查的内容和单位,除国务院通知明确规定的以外,我省要紧密结合清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着重检查有违纪行为的屡查不改户、盈利大户、经济效益差的严重亏损户和“三乱”严重的单位。要避免重复进点检查,除审计部门列入正常全面审计的单位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外,其余需要列作重点检查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确定名单安排进点检查。
三、要抓好自查辅导和重点检查工作。自查面要求达到100%。各单位都要认真自查,如实上报,不得自查自了,隐匿不报。各级企事业主管部门,还应组织本单位财会、审计部门的专业力量,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自查辅导和检查。重点检查面要求达到30%,其中国营、集体企业、收入较多的事业单位和有罚没收入的执法机关的检查面要达到50%。凡列作重点检查的单位不论是否有违纪问题,检查单位都要写出检查报告。
四、认真贯彻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凡在规定的自查限期内自查自报的,允许调帐。对不认真自查被查出来的违纪行为,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要做到边检查,边核实,边调帐,边入库。
五、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一日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从九月一日起至十月十日止为自查阶段,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十月十一日起至十二月十五日止为重点检查阶段,由各级大检查办公室组织各部门的专业力量分期分批进行重点检查;十二月下半月为整改、总结阶段。
大检查各个阶段的工作虽各有侧重,但可以交叉进行。大检查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对在大检查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人员要通过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
一、(略)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一九九〇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和一九八九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一九八八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
内容:(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抗税,以及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乱挤成本,虚报亏损,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违反规定开支各项财政资金;(三)违反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随意涨价加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四)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应交国家和单位收入;(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购买控购、禁购商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营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摘奢侈浪费。对私人借支的公款,也要进行认真清理、收回。在检查中发现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三、大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所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造纪金额,不得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委托地方检查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开列的委托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不得层层下放。
(三)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必须坚决取缔。
(四)各项应交违纪款项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拖延不交。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少数停工待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发不出工资的,报经批准,可以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五)对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不能评定先进称号和专业技术职称。
(六)对于极少数检查组和工作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检查纠正,严肃处理。
(七)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在治理整顿期间甚至更长的时期内还要继续进行下去。
(八)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执法监督部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带头检查、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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