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8期

1990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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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粤府[1990]72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新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一轮企业承包的几项具体政策

  (一)承包的形式和期限。新一轮承包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进行,一般的采取递增上缴和超收分成的办法。具体形式,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由各市、县政府确定。

  新一轮承包的期限按以下原则掌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经确定了“八五”发展计划和技术改造规划的企业可以承包到“八五”期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企业,承包期一般定三至五年;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可实行一年一定;个别企业确不具备条件实行承包的,仍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执行。

  (二)合理核定承包基数。新一轮承包基数,按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确实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合理核定。核定时可以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准基数,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调整:

  1、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完成地方财政包干任务(在此前提下,企业递增上交比例,由各市确定)。

  2、企业自筹技术改造的资金和归还技改贷款任务,以及新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

  3、逐步解决企业历年损失挂帐(不包括上一轮承包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挂帐)。

  4、适当考虑同一地区同行业企业的平均资金利润率。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发展的企业,在核定承包基数、上交利润递增率或分成比例时适当考虑给予优惠。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基数和上交比例。

  (三)完善承包内容,健全考核指标。新一轮承包除省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得承包流转税。承包合同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现利润、上交利润、指令性产品计划和统配产品产量、出口创汇任务等经济效益指标。

  2、科技进步、技术改造项目、归还技改贷款、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增值、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等企业后劲指标。

  3、质量、消耗、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等管理方面的指标。

  4、承包企业原则上都要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并在合同中明确挂钩的办法和挂钩基数及浮动比例。暂时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总额包干的内容、办法,便于考核。

  5、财贸、交通、建筑企业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另外规定考核指标。

  (四)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确定。企业承包合同的发包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劳动部门按部门职能分工负责,经委、交委、建委、财贸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承包的主体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新一轮承包不搞个人承包,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由厂长(经理)代表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企业经营者的选择。新一轮承包中要按照“稳定多数,个别调整”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对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在上一轮承包中能基本完成承包任务,为大多数职工拥护的厂长(经理),一般应该连任。有些虽然未完成承包,但主要原因不是厂长(经理)经营管理不善,而其德才条件又符合要求的,也可考虑留任。

  需要调整经营者的企业,一般采取企业党委推荐,职代会评议,企业主管部门考察任命的办法。有的企业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在本行业、本企业内公开招聘。也可以采取主管部门委任的办法。

  承包期间,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中途变换经营者。厂长经营管理不善,继续两年不能完成承包合同的,一般应予撤换。由于个人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要给予政纪、法纪处分。

  (六)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新一轮承包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防正消费基金不合理的过快增长和分配不公。企业新增工资要低于经济效益增幅,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要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幅度。企业要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以丰补歉。要按国家有类规定,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照章缴纳工资调节税。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违者要道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内部分配必须贯彻“多劳多得,间工同酬”和按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差距的原则。要根据规定,合理制定承包经营者的奖罚办法。并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实现利润、上交利润的多少,以及完成承包合同的难易,分档确定。

  完成承包任务的经营者的收入,一般不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一至工倍,成效特别显著的少数企业,最多不超过三倍。同时,必须“同奖同罚”,不能只奖不罚。对经营者的奖罚方案必须经过职代会计论通过,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凡是执行承包合同及国家对有关企业的分配办法,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兑现承包合同和经营着收入,要实行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如因故未能及时进行审计,可经主管部门批准,按承包合同规定进行预提、预分,但事后仍必须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正式兑现依据。

  (七)明确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参与发包的部门应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审查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企业完成承包合同创造条件。对承包指令性计划任务为主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必需的物资、能源、运力和销售作出安排,尽可能实行产供销“包保”结合承包。企业主管部门有责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抵制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

  (八)合同的执行。承包合同一经签定,就必须严格执行,按合同办事。除了因国家新增税种、调整税率和重大的物价政策出台,或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由上级政府统一规定可进行调整外,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合同或单方面中止合同。

  二、建立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

  (一)合理使用企业留利。企业留利中,应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作补充流动资金,同时也作为企业歉收自补的风险基金。具体提留比例由承发包双方商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企业的不同情况核定每个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并纳入承包合同,不得挤占。

  (二)建立承包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本着“自愿参加,有偿使用,互助互利,共担风险”的原则,由承包企业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企业未能完成承包任务时,先用自有资金和风险抵押金补交,不足部分可有偿借用互助基金补足。企业承包互助金平时可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短期周转。

  (三)承包企业可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或“领导班子集体抵押承包”。

  抵押资产应为现金,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存管。抵押金原则应借给企业用作流动资金短期周转。承包期满完成承包任务的,由存管单位退还抵押金并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未完成承包任务的,用承包抵押金抵补,补足承包基数后,余下部分退还抵押者,并以退还数额计付利息。

  (四)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政纪律,使企业的经营行为自觉接受国家各项制度和宏观调控的约束。为加强对承包企业的经济监督,应抓紧建立由国家、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和社会审计组织相结合,分层次的企业承包审计体系。重点企业,由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一般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暂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具备条件或力量不足的,企业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结果,应报审计机关备案。

  (五) 要依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上一轮承包完成情况要进行一次资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理。切实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害。企业调拨、转让、出租、报废固定资产,须按照规定办妥申报审批手续。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须列入专项资金管理,不得转化为消费基金。

  三、加强企业管理,深化企业改革

  (一)要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企业承包后应及时将承包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以至个人,明确分管目标,形成自下而上的保证体系。健全和完善定额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经济核算等基础工作,使企业管理按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中心来进行。

  (二)在落实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中,要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要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实行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名优产品为龙头组建企业集团,采取兼并或企业承包企业的办法,对劣势企业进行扶持或兼并。被兼并企业已签定的承包合同,由兼并方承担,或统一由企业集团重新向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三)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在政治上的领导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保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企业内部的承包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建立职代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审议制度和民主评议干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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