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8期

1990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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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90]69


  一九九〇年八月十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省统一规定应收费项目为学费、杂费、民办教师统筹费和借读生借读费四项。

  学费是高中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作为学校各项经费不足的补充。

  杂费是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用于设备购置、校舍正常维修、水电及其他杂项开支等。

  全省小学和初中学生免收学费,可收取杂费;高中(含职业高中)学生收取学费和杂费。

  民办教师统筹费是城镇、农村中小学校聘用民办教师所需费用,除国家补助外的不足部分。

  借读生借读费是中小学生在符合省教育厅粤教计(198918号文规定的范围,并经批准同意借读的学生应缴交的费用。

  高中生的学费、中小学校的杂费和借读生借读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县(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订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民办教师统筹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仍按省教育厅粤教计字(198918号文规定酌情给予减免学费和杂费。

  二、代收代管费为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住宿生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厨工费,班会费,体检费,学生证、学生手册和毕业证书费等八项。

  (一)课本、资料费,是指由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的课本、教学资料的费用。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和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90)粤教办5号、粤新出办字35号文的规定,按照国家教委及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下达的用书目录进行订购,未列入目录的教学用书,学校不得为学生订购。各级教育、出版发行部门和任何单位(包括各种学会、教研会)、团体、个人均不得自行向中小学生征订、发行教材、教学资料、复习资料、习题集、学习指导等,已征订的应一律退订。

  (二)练习本,学校尽量不要统一为学生购买,确需统一购买的,应无偿服务按实收费。

  (三)寄宿生管理费,是作为学生租用住宿设备、水电和生活管理人员的费用,主要用于宿舍及住宿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水电费以及生活管理人员的补助费。水电费应按实计收。

  (四)自行车保管费,是指设有自行车停放点,并有专人看管的学校,对存放自行车的学生可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五)厨工费,是指有搭食学生但缺厨工编制的学校,可对搭食学生收取厨工费,可根据学生搭食的餐数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六)班会费。

  (七)体检费。

  (八)学生证、学生手册和毕业证书费。

  各项代收代管费的标准,由市、县(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学校对各项代收代管费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取之学生,用之学生,不得移作它用。每学期结算一次,向学生(家长)公布,多退少补。

  各乡、镇、管理区及学校不得自行制订代收代管费的项目和标准。因情况特殊,确需增加项目或提高标准,须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报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除规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确需增加的须报省批准后才能执行。学生个人学习、生活的其他费用,如订阅报刊,人身保险、文娱费等,应以自愿为原则,不得硬性统一收费。

  学校需统一服装(校服)的收费,须报市、县(区)教育部门同意,并应设立专帐按实收费,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的检查。

  不属学校的收费项目,外单位要求学校代收费的项目,学校有权拒绝。个别确需学校代收的,应经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并由委托单位另开具收据,不得纳入学校代收代管费之列。

  四、在自愿前提下,社会各部门和单位捐资助学,群众集资办学,是筹措中小学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重要渠道,不应视为乱收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贯彻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家长和有关单位硬性摊派费用。具体集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准后执行。票据由审批机关印制开具。

  五、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并建立定期的审计制度。从一九九0年学年度起,由市、县(区)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统一印制中小学校收费票据。票据分应收费收据和代收代管费收据,并列明经政府批准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今后,凡是不按规定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的,或不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视为乱收费。要查清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中小学校应加强财务管理,各项收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缴、记帐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需要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落实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谁办学、谁管理、谁负责筹措经费”的原则,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收好、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发动群众集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确保学校正常经费的开支,切实保证教师各项政策性规定的收入。

  各部门、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向学校收取的各类社会公共费用,要酌情给予减免。

  七、各市、县(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于今年九月新学年开学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的中小学校现行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群众了解和监督。各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平衡调控工作,并于九月底前,将所属各县(区)贯彻本通知情况和新的核定的收费标准,综合书面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今后,每学期开学后,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都要组织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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