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7期

1990年07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0年 > 第7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0]58


  一九九〇年七月三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0]15号),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县和各部门对所属各类旅行社(含一、二、三类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旅游部等)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撤并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切实解决旅行社过多和多头对外、削价竞争、服务质量差以及违法经营等问题,进一步强化旅游全行业的管理。

  二、旅行社的撤并,应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行社也应予以撤并:

  (一) 转让、出租营业执照;将旅游业务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港澳台商经营的旅行社;

  (二) 未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旅行社(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旅行社);

  (三) 虽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但长期(一年以上)不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在同一县(区)内设立经营业务相同的旅行社;旅行社在同一县(区)设立的业务相同的分支机构;

  (五)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宾馆,于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粤府[1985]73号文件下发前设立的旅游部,凡严重超越经营范围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不论合同是否期满,一律予以撤销。

  撤销的旅行社,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属于下列情况的旅行社,经省旅游局审批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可以保留:

  (一) 有接待港澳、海外侨胞回乡探亲旅游任务的旅游社(公司);

  (二) 代理组织省内居民赴港澳、海外探亲旅游任务的市、县中旅社(旅游公司);

  (三) 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宾馆,按照合同条款,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设立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的旅游部。

  四、清理整顿旅行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上报审批”的原则进行。各类旅行社应按规定进行清理整顿,于今年七月底前写出自查报告,并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各市旅游局(办)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审查,于七月属前提出撤、并、降、留旅行社的具体意见,报省旅游局审查。全省各类旅行社撤、并、降、留的方案由省旅游局在九月主每提出上报审批。经批准保留的旅行社,应凭省旅游局批准文件,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和换领新营业执照。清理整顿各类旅行社工作于今年九月底结束。

  旅行社的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财政、审计、税务、人事、工商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大力支持,保证清理整顿各类旅行社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批语:(略)

  国家旅游局意见主要内容:

  一、各地方、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的旅行社都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对外招徐业务的旅行社,撤并一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旅行社,切实解决多头对外、削价竞争、服务质量差的部间。

  二、有不列情况之一的旅行社予以撤并:

  (一) 实际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机构等不具备《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的类别条件而开办的旅行社。

  (二) 自《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公市实施后,到一九九口年三月底,累计未能达到规定的年接待量和创汇额的一类旅行社。

  (三) 有削价竞争、逃汇套汇、倒卖外汇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旅行社。

  (四) 长期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不抵债的旅行社。

  (五) 服务质量差,屡遗游客投诉,陪同导游等从业人员素要小费、私收回扣严重,或其他屡次发生有损国格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旅行社。

  (六) 对国外旅行商拖欠的旅行费用长期不能收回,一九八八年以后又欠新   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旅行社。

  (七) 已被撤并的旅行社总社原下属分支旅行社。

  (八) 饭店(宾馆)开办的旅行社。

  (九)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各地方、各部门在国外及港澳地区开设的旅行社(包括旅游办事机构)。

  确定撤销的旅行社,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善后事宜。

  三、清理整顿旅行社的工作在今年第三季度结束。各地方、各部门的旅行社撤并窗方案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报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备案。确定保留的旅行社,应凭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重新申请、依法办事登记注册手续。为了防止一、二类旅行社过多过滥,从一九九〇年起,两年内不审批成立新的一、二类旅行社。已经国家旅游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批准成立,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原批准文件无效。

  四、清理整顿旅行社,要认真贯彻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理顺旅行社的管理体制。旅行社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脱钩,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旅行社的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五、清理整顿旅行社要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的管理。

  (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制止旅行社相互削价竞争,各旅行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统一规定的价格标准、计价细则和优惠办法。

  (二)一九九〇年,国家审计机关将对一、二类旅行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经营活动进行行业审计。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将与同级物价部门,对一、二类旅行社经营情况、外销价格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三)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单位、企业所收外汇一律结汇,不予留成。

  (四)有签证通知权的旅游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外交部、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核发签证通知。不得为其他单位和无对外招体权的旅行社代发签证通知。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签证通知权。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