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7期

1990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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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0]60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省政府决定自一九九〇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卡》(简称《指标卡》)的管理办法。

  一、《指标卡》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翻印、复制或买卖。省粮食局根据省计委或省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分解下达各市的“农转非”计划,将《指标卡》发放到各市粮食局。

  二、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办理“农转非”,凭省计委或省主管部门的批件到所在地的市粮食局领取《指标卡》;市各主管部门办理“农转非”,经市计委审核计划后,到市粮食局领取《指标卡》(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的职工、居民家属“农转非”,由市粮食局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将《指标卡》发给市公安局)。

  领取的《指标卡》,由各主管部门填写盖章后,发给审批同意“农转非”的人员,持卡按公安、粮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粮迁移手续。《指标卡》每卡一人,一式两联,当年有效。办完户、粮迁移手续后的《指标卡》,由公安机关和县(市辖区)粮食局注销后保存备查。

  三、在实行《指标卡》前,按省下达的计划指标已经办理了户、粮迁移手续的“农转非”人口,由原审批的主管部门与公安、粮食部门补办理《指标卡》手续。

  四、随军军官家属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含中师)计划内招生的“农转非”,仍按粤府[1990]11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按实际发生数考核,暂不实行《指标卡》管理。普通大、中专院校(含中师)计划内招生的“农转非”户粮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高教局、公安厅、粮食局另行通知。

  五、公安和粮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转非”人口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核对《指标卡》,掌握实际“农转非”人数,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计划、统计部门。

  今后,凡不符合本办法的,一律不得办理“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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