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抓紧做好下阶段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0]61号
一九九〇年七月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抓紧做好下阶段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0]009号)及省计委、高教局制定的《广东省一九九〇年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录用办法》,并要求结合省政府粤府[1990]53号和粤府办[1990]22、27、47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主要内容:
一、(略)
二、要严肃认真地执行分配计划。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接收毕业生。毕业生凭主管调配部门签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派道后,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或退回毕业生;未经学校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准许,毕业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校要求重新分配工作。
三、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除就业方式不同外,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同等对待。这类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干部指标不足部分,由人事部门追认。他们凭主管调配部门签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注明自费或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到用人单位报到,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要切实负责地把好推荐关,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
四、(略)
五、(略)
省计委、高教局《广东省一九九〇年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就业录用办法》主要内容:
一、录用对象
“国家计划内自费毕业生”指由省计委、高教局联合行文下达或中央有关部委下达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升学统考,由省招生委员会批准正式录取的一九九〇年毕业的以下自费毕业生(包括自费毕业研究生,下同):
(一) 普通高校(含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嘉应大学、五邑大学、韶关大学、西江大学和佛山大学及省外普通高校)广东生源的自费毕业生;
(二) 省内普通高校函授普通班广东生源毕业生;
(三)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广州广播电视大学普通班(含分校)自费毕业生。
二、录用原则
(一) 自费毕业生应在来源市、县范围内就业,用入单位应在本市、县生源中录用自费毕业生;
(二) 省直单位及中央驻粤单位需录用自费毕业生的,应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市、县生源中录用;
(三)鼓励来自大中城市的自费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除广州、深圳、珠海、中山、东莞、佛山市以及江门、惠州市市区外,其他市、县以及煤炭、地质、矿业、石油、农林、水利、冶金、有色金属、农垦、劳改、劳教等艰苦行业的基层单位,在优先考虑录用本市、县生源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录用省内、市外生源自要毕业生;
(四) 自费毕业生由学校推荐或自荐就业,学校和有关部门只负责一次性办理录用手续,不办理调整手续。一九九〇年自费毕业生的录用工作应在今年底结束。未被录用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和粮食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今后通过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公司等社会途径就业。
三、录用程序(略)
四、自费毕业生可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也可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根据国务院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抓紧做好下阶段毕业生分配工作的通知》(教学[1990]009号),被录用的自费毕业生,除就业方式不同外,应按照普通高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的分配原则,同等对待。
凡录用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作的自费毕业生录聘用为于部的,由各级人事部门追认干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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