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省管商品进口管理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1990]65号
一九九〇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适当调整省管商品进口管理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凡今年省已下达商品进口计划,企业又需要进口的,审批机关应照量审批。同时,省计委应会同省外经办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前生产、市场变化的情况,对今年的进口商品计划作适当的调整;对目前市场需要的省管商品(非机电产品),尽快给予追加进口计划。
二、外贸企业用中央周转外汇进口省管(非机电产品)商品,而受计划指标限制,由省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和生产、市场需要适当放宽审批。
三、省管进口商品目录按现行规定不变。对进口省管的废铜、废纸等废旧物资作生产性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的,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各重在省计委下达的进口用汇总额指标内自行审批;但要严防有害或污染环境的废旧物品进口。
四、各级进口审批部门要注意掌握市场信息,切居盲目进口: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省管的非机电产品进口,凭主管部门安排的计划指标审批,不需要附使用单位的委托进口书。
五、去年五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消费品的通知》(粤府办[1989]46号)所列限制进口商品,除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以外,可根据市场情况作适当调整。具体目录由省外经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编者注:粤府办[1989]46文件登在《广东政报》1989年第5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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