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60号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开垦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县、乡(镇)政府要建立保护、开垦耕地任期目标责任制、责任制要具体规定耕地保有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垦耕地指标,以及保护耕地措施等。责任书由乡(镇)、县政府分别与上一级政府签订,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届满时进行总评,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实现任期目标的给予处罚。各地要在确保现有耕地相对稳定的同时,不断开垦扩大耕地面积,到一九九二年底,全省耕地力争扩大到三千八百万亩。计划、国土部门要把这个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
二、加强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越权批地、未批先用和超批准面积用地等违法行为。对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用地。除修建铁路、公路等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少量水田外,一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城镇建设要合理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城市建设规划人均占地,必须实行国家规定指标的低线。农民建房用地要通过试点逐步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商品粮基地、高产稳产农田、城市和工矿区的菜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省道和国道两旁的耕地,要划为农田保护区,重点加以保护,不得擅自占用。建砖瓦窑、坟墓一律不得占用耕地。
三、切实抓好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的征收工作。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粤府[1986]141号、[1987]110号文件中有关对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收缴、管理、使用的规定,不得停征、免征、逃征和擅自挪用。对耕地占用税和垦复基金留成部分,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放使用计划,优先安排用于开垦粮糖油耕地和综合效益较高的种养业项目。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两项税费使用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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