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90]56号
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七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级专家范围
凡已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兽医师、高级蓄牧师、高级农经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主任药师、正副主任护师、正副主任技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教练、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正副译审、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正副编审、正副研究馆员、I高级关务监督业高级工艺美术师、一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一级编剧、二级编剧、一级导演、二级导演、一级指挥、二级指挥、一级作曲、二级作曲、一级美术师、二级美术师、一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主任舞台技师、一级文学创作、二级文学创作、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
二、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
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还可适当延长退(离)休年龄,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报批程序办理手续。在延退期间应由原行政职务任免机关免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一)延长退(离)休年龄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工作需要。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已承担重要工作(如重点科研攻关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等)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以及边远山区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所需要的。
3、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延长退、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应进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4、本人同意,经上级批准。
(二)延长退(离)休年龄最高年限
1、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离休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
3、一次批准延长最高期限为三年(一般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如需继续延长时,可再次报批
(三)延长退(离)休年龄报批程序:
本人应在达到退(离)休年龄(周岁)的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各级应及时进行审批,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前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完有关审批手续。
1、由专家本人按省科技干部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家廷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2、专家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县以下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各县主管局,县主管局同意后,报县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审核;市直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各市主管局审核。
3、由县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和市的主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由各主管厅局审批。省直各主管厅局、各市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后,将其中一份《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报省科技干部局备案。
三、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退(离)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
审批手续如下:
1、由所在单位提出并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退(离)休审批表》。
2、各市、县分别逐级上报,由省科技干部局审核,上报国家人事部,待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人事部通知执行。
四、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
高级专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退休时,视贡献大小可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同一年度,同一事迹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荣誉称号,依最高一次作审定标准。经提高比例后的退休费标准,不能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
1、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十五的人员: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3)根据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4]3号文通知选拔的,经国家科委或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2、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十的人员: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省(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各种奖(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3)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者;
(4)省(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两次或两次以上者;
(5) 省(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3、退休费比例可提高百分之五的人员:
(1)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等)四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2)省(国务院各部委)颁发的各种奖(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的主要完成者:
(3) 省(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一次者。
(二)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者按填表说明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有命名机关的荣誉证书、奖状、集体奖项目参加者名次说明等复印件,如证件确属遗失,应由所在单位通过命名机关证实)。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按下列程序申报,经审核后,报省科技干部局审批。
1、省直单位向其主管厅局申报;
2、各市直属单位送隶属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科技干部主管部门申报;
3、县以下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初审,经审查同意后,报县科技于部主管部门审核,再向市科技干部主管部门申报;
4、中央驻粤单位可直接报省科技干部局审批。
以上申报、审批手续应在退休后半年内办理完毕。
本通知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科技干部局反映,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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