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4期

199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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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粤府[1990]31


     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14),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在机构改革之前,各级党政群机关要停止增设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增设机构,要以不突破现有机构总额为原则,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成立副局级以上党政机构,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其人员编制应从现有党政群机关内部调剂,人员总数不得增加。事业单位也应从严控制管理,原则上停止审批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人员编制。

     二、严格机构编制的审批程序,坚持“一支笔”审批。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须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告编制管理部门归口承办,编委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报编制委员会审批或提交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审定。凡越权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一律无效。

     省、市、县机构设置不强求上下完全对口,省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千预市、县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各项组织法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对近几年来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等问题,进行认真检查清理,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整顿。各市和省直各单位要将清理整顿情况于今年五月底前书面报告省政府,抄送省编制委员会。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


     一、在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办事,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要严格控制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如确需调整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今后,对各行其是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的,不仅要坚决纠正,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在中央统一部署地方机构改革以前,地方各级的机构设置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宜作较大的调整;人员编制总数应当严格加以控制,除某些特殊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外一般不再增加,以免给下一步进行机构改革增加困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理机构编制等问题,对经批准必须增设的机构和确实缺编的部门,所需编制要在现有人员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不能自行扩大编制或超编增加人员。

     三、国务院各部门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把有关工作做好,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纪律;对地方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得从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出发以各种形式进行干预,更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分钱、分物、批指标、批项目等权力对地方施加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拒绝这种干预。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研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坚决贯彻落实;要及早对近几年机构编制管理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不能允许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继续存在。凡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的调整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部门对地方机构设置等进行的干预一律无效,由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处理时要注意,应当正常开展的各项工作不能因此受到影响,需要加强的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子以加强。有关地区和部门务必从中吸取教训,引起重视,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及其宅违犯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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