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33号
一九九〇年四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各级政府任期环境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规划和措施一并分解到各有关部门落实。政府主要领导人对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负主要责任。环境保护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把环境保护投资纳进各级、各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努力做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铝公张晋您喜阳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把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纳入计划,并根据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政策,严格限制发展重污染的生产项目。
二、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加快防治污染步伐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防治污染的工作。引进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防治污染的规定,禁止把境外垃圾和严重污染的废物运回省内处理。
对于污染严重、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项目,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采取限期治理措施。污染水源保护区或布局严重不合理的单位,应实行限期关、停、并、转、迁措施。
三、进一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定量考核制度下居太铜城市规划必须包含环境规划、搞好功能分区,提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要结合城市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重点整治废水、废气、垃圾废弃物和噪声污染,发展城市煤气,保护饮用水源,完善排水系统。
坚决执行全省城市分批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制度,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市政府应组织城建、工业、交通、卫生、公安、物资、环保等部门,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定量考核的任务进行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四、加强乡镇环境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必须把乡镇环境管理、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控制发展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对耗能高、效益差、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必须坚决予以整顿。对“小造纸”、“小农药”、“土法炼砒”等污染严重、治理困难的生产项目,应予关闭。对“小炼油”、“小化工”、“小冶炼”、“小电镀”、“小制革”、“小印染”等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应限期治理。禁止将城市和境外污染严重、工艺落后又无配套治理措施的项目转移到乡镇。禁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防止山林毁坏、水土流失。
五、认真执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逐步增加环境建设的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应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增加。除了建设项目要保证“三同时”的资金外,经济、生产部门在安排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时,要同时落实治理污染的资金,结合技术改造治理污染。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划出的环保专项资金、征收的排污费用于补助缴费企业治理污染的资金,应集中使用,有重点地扶持重点企业治理污染源。
国家对环境保护实行的优惠政策,对企业防治污染、开展综合利用的产品、企业自筹资金和环保补助资金安排的治理工程项目、因污染搬迁另建的项目实行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不应因企业体制改革而改变,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为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可结合市政建设,从建设投资和城市维护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增加综合治理环境的投资。
六、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各级科委要把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纳入长远和近期的科技工作计划,促进环境保护课题的研究。省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环保产品和环保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七、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出山汽新单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健全集体办公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本地区环境的重大问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内部建设,认真履行职能。各级政府要努力解决环保工作必要的编制与经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政府,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要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环境监理所,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测站建设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应纳入当地的投资计划安排,环境监测站和监理所的经费,由各地政府协调安排。
八、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环境保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配套的措施。
为加强对环境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从今年起,全省各地应逐步推行环境监察员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执行环保法规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迳向省环保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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