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4期

1990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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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0]40号


  一九九〇年四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19号文件),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作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抓紧进行。各主管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树立全局观念,克服畏难情绪,纠正等待观望思想,从清理本系统本单位的应付货款入手,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把清欠工作做好。

  二、清欠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信贷原则的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在商品交易、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过程中,在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三月底以前,由于资金不足形成的拖欠货款,列入本次清理范围。清理起点金额原则上每笔为二十万元,起点以下的欠款,双方同意也可列入清理范围。

  以下债务不列入清欠范围:一九八七年底前的陈旧欠帐:企业有争议的交易纠纷形成的欠款:正常的商业信用,如约定先货后款,约期付款的交易;不符合产业政策及信贷政策和压缩基本建设所形成的欠款。

  三、清欠的资金采取多方筹措的办法解决。企业要积极挖掘内部资金、物资潜力,增收节支,扩大产品(商品)销售,大力组织资金回笼,以增加清欠资金。凡是建设资金和外贸、商业、物资系统用于收购的资金,工业启动资金,已经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应即清付欠款。

  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补企业应补未补的亏损及应退未退的税款,各级银行、财政应视情况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清欠资金的不足。企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可能在全行业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帮助企业清欠。

  企业经积极筹措资金后清理应付款仍有困难的,可开出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解决。企业因清理应收货款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而发生资金困难,可持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解决资金困难。各级专业银行对办理清欠贴现引起的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不足,应及时进行调剂和调整,经积极筹措资金后,资金周转仍有困难的,可持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凡是企业有资金可以立即清理应付款的,同城的可采用支票清算方式,异地的用电汇方式结算。凡是不能立即付款的,一律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

  四、清理拖欠工作采取条块结合,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各主管部门要抓紧完成本系统内企业相互之间的拖次;各专业银行对在本系统开户单位拖欠的货款应按系统抓紧清理;对跨银行系统开户、跨地区拖欠的货款,首先在县辖范围内组织清理,然后在市辖范围内组织清理工作,跨市、省和跨银行开户企业拖欠货款的清理工作,由省进行组织清理。

  各市的清理拖欠工作要在今年六月上旬前完成,全省范围的要在六月底前完成,以便参加全国的清理拖次工作。

  五、认真解决前清后欠问题。各地必须坚决按国家计划,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制止重复建设项目,认真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各级银行必须按国家计划和产业倾斜政策、产品政策发放贷款。对企业通过清欠回流的资金,各级财政、银行不要急于以上交利税,归还资款和利息等各种形式收回,以利启动市场,发展生产。各企业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严格执行财务结算纪律。凡无理拖欠货款的单位,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要给收款单位支付日息3‱的滞纳金,由开户的专业银行在拖欠货款单位帐户上计付给收款单位。

  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清理 “三角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全省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临时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由各有关部门选调人员参加,不另增编制。省的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成立领导小组。各市、县要由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并设立临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清欠工作。

  为及时了解掌握清欠情况,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市清欠办公室,要在每月六日前向省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清理拖欠进度表和书面情况汇报。

  广东省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于飞(副省长)任组长,蒋月明(省政府)、汤维英(省经委)、朱万里(省人民银行)任副组长,张仲良(省财政厅)、佟惠年(省财办)、曾波(省商业厅)、姜德芬(省经贸委)、李镜权(省供销社)、高锦添(省物资总公司)、刘冠华(省粮食局)、蔡多妮(省工商银行)、符史峰(省农业银行)、冯昌林(中行广州分行)、李国维(省建设银行)等同志为成员。


  国务院通知主要内容:


  一、清爽工作的原则。清欠工作要与启动、促进当前工交生产相结合,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相结合,与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与推动搞活市场相结合。

  二、方法和步骤。清欠工作采取条块结合、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第一步,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和基建、外贸、商业、物资等系统进行,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清欠工作,结合最近发放各项贷款的情况,凡是建设资金和外贸、商业、物资系统收购资金已经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付清拖欠生产企业的设备或原材料货款。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的,财政、信贷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如数拨付,不再增加新的拖欠。第二步,以被拖欠货款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心,组织跨省(区、市)的区域性清理。第三步,在区域性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国范围的清理。清欠工作争取在今年七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三、为清理“三角债”银行要投入一批启动资金。

  四、为解决前清后欠问题,各企业、各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严格执行财务结算纪律,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凡无理拖欠货款的单位,要给收款单位支付日息3‱的滞纳金。

  五、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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