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4期
1990年04月30日出版
省府调整《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的部分经济补偿标准
(本报讯)一九九〇年四月十四日,省人民政府对粤府[1983]1号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条例》规定的部分经济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的标准,从四百元提高到八百元。
二、无固定工资的护理人员和伤者的工资,从每月不得超过六十元提高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元。
三、伤者住院期间的膳食营养补助费从每天不超过一元提高到不超过五元。
(粤府函[199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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