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3期

1990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0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0]24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广东省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原则()

  二、当前产业发展序列

  ()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1.农业。努力增加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产量,继续开展造林绿化,保持生态平衡。

  2.基础工业。重点加强电力、交通通信和主要原材料生产。增加发电能力,提高综合运输和现代化通信水平。

  3.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以生物工程、新型材料、农产品良种培育技术等新技术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力争通过近期的准备工作,为在九十年代中后期发展技术先进的新兴产业打下基础。

  4.加工工业。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产品,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质量,加快新产品开发,增加市场适销的轻纺、日用生活必需品、名优家用电器,并积极扩大出口。对原材料、市场以国内为主的加工业,近期内原则上不增加生产能力。

  5.环境保护。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重点是加强主要江河水质,城市大气环境和固体废弃物等的综合治理,稳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1.国内市场滞销,而国际市场又无销路的产品,如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低质收录音机等。

  2.用国内紧缺原材料或依靠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与当前消费水平不适应的产品,如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材料、国内销售的易拉罐等一次性饮料包装、铜制日用品和镍、不锈钢厨具等。

  3.生产方式落后,质量差、能耗物耗高、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主要是无统一规划、无治理措施的采矿生产,生产工艺、设备落后,污染难以治理的小造纸制浆和小水泥,以及其它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

  4.高耗电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等。

  禁止生产的产品

  1.无证生产的产品,危害社会安全、人身健康和假冒伪劣产品。

  2.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

  ()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1.农业。主要是农田水利和江河整治等农业基础设施、开发性农业生产、粮食和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其它农用工业。近期内要围绕增加粮食生产和农副产品的市场供应,优先安排农业科技推广、良种培育、低产田改造、山区开发和大中城市“菜篮子”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2.基础工业。能源开发以电力为中心,确保一批重点电力建设项目。积极扶持煤炭生产,开发利用页岩发电,发展中型水电,加快核电建设。近期内要优先安排新建、扩建沿海地区六个大型煤电项目;交通运输业中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和已列入计划的重大运输干线的建设;组建海运船队,扩大海运量;优先安排腰茂铁路、广梅汕铁路、广州港新沙港区一期工程、盐田港十万吨级煤码头、黄埔西基煤码头以及列入计划的高速公路、汽车专用路建设、民用航空及机场建设;邮电通信业中的长途通信、邮政、信枢纽和城乡电话建设;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础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等重要紧缺物资。

  3.轻纺工业。与生活关系密切的轻纺产品,如糖、盐及新产品开发等。

  4.技术装备产业。如机电仪一体化产品、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通讯传输与交换设备、电子医疗新设备、电子计算机以及机械电子工业中上水平的产品,特别是提高基础机械仪器仪表、基础零配件、集成电路、传感器、元器件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国产化产品、为国内汽车及成套设备配套的零配件产品。品气金里昌5.城市建设中供排水、治理污染、公共交通以及煤气供应设施。

  6.教育、科研和新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重点实验室和科研中间实验基地等。

  停止或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全部外商投资、产品外销的除外)

  1.凡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占用粮田种植水果和占用农田、盐田的水产养殖。

  3.加工能力远远大于原材料供应可能的产品。主要有:轻工业中的易拉罐;

  纺织业中的毛纺、棉纺、低档无纺布、化纤地毯、普通人造毛皮;冶金工业中板坯无可靠来源的冷轧板生产线、铜及铝型材加工等。

  4.()耗大的产品。主要有:电烤箱、冷热风机、电磁炉、微波炉、空调器、各种小冶炼等。

  5.国家规定停建的项目。

  ()技术改造领域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

  1.农业中的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加工储藏。

  2.工业生产中适销对路的轻纺产品、开发新产品、基础零配件、元器件国产化的产品以及扩大紧缺原材料生产能力,优先安排广钢、韶钢的技术改造。

  3.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4.以节约能源、原材料为主的项目。

  5.有利于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的出口创汇项目。

  6.解决主要污染源的技术改造项目。

  严格限制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

  1.属限制生产的产业和产品。

  2.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产品。

  ()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出口方面。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产品出口比重;按照国际市场需要,改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商品档次。资源丰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组织多出口: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在妥善安排好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要多挤一部分出口;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并需要大量进口的商品,要限制或禁止出口。

  近期内要重点发展轻纺、机电、生物制品、农副鲜活商品出口,逐步减少资源性、初加工产品出口比重,增加深加工产品出口比重,发展技术、劳务出口。继续完善出口生产体系建设,稳定出口货源。利用国际市场的机遇,发展“两头在外”的来料、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同时,积极开展利用外资嫁接老企业,特别是限制生产的企业,要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外向型产品。

  英投严进口方面,重点保障农业生产急需的农用物资,如化肥、农药及其原料、农膜原料等的进口;鼓励进口能源(电力、燃料油、成品油、煤炭等)、钢材、木材、重要化工以及出口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关键设备。对国内有生产能力或通过国内市场能够调剂的一般生产资料、一般性能的机电产品、高档消费品和重复引进技术设备、一般日用消费品和高耗电的家用电器、一般的建筑材料、国家已规定能替代进口的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以及单纯进口散件组装产品内销的机电产品装配生产线,要严格控制进口。除特殊批准涉外需要的外,禁止进口烟、酒、水果、饮料、洗涤和化妆品等消费品。

  ()利用外资领域

  有计划有步骤地利用外资和引导外资投向,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工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当前,利用外资要以外商直接投资、产品外销比例高、我方不提供配套资金的独资项目为主。鼓励外资投向的产业是: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长期依赖进口的大宗原材料工业项目;关键零配件、工模具制造、热表处理等配套工业;以出口为主的加工工业项目;创汇农业和有助于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农业技术工业项目; 适用的先进技术项目以及工农业生产的高技术项目和新兴技术工业项目。限制生产方式落后、技术水平一般、耗用能源原材料多、效益不高、出口不多以及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项目。

  三、关于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政策措施

  ()计划管理方面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安排各项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在计划规模的笼子内,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凡当前产业发展序列中重点支持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才准子立项:凡属限制和禁止发展项目,一律不得挤占计划规模或搞计划外建设。对产业发展序列中规定限制发展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新上项目,未经国家和省批准不得立项和发放建设许可证。禁止发展的项目,一律不发放建设许可证。凡属限制发展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除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从严掌握审批外,其余各市、县一律报省审批。

  ()财政方面

  1.对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继续执行“在国家原来统一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加速折旧20-30%”的政策,其中属于资金技术密集型、投资风险大的项目,可视承受能力给予更大幅度的加速折旧优惠。具体加速折旧比例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税部门审批。

  2.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中因政策性亏损的企业,以及从事高技术、新产品开发的企业,已实行承包的,按承包合同执行;未实行承包的,经财政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可给予贷款贴息或补贴。

  3.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经省财税部门审查批准,继续实行税前还贷。对限制发展的产业项目,经全面审查,属应该调整下马的,一律取消税前还贷;属原已批准的,按原定期限执行,到期为止;属新上项目及扩大规模的,实行税后还贷。

  4.在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中,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微利的产业和产品(主要是矿山开采、交通建设项目、农业和农用工业、重要原材料和高、新技术中基础性的或风险大的项目建设),根据财力的可能可采取专项贴息和建立专项发展基金等办法予以扶持。

  5.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应体现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各项预算外资金也要按产业政策进行合理安排;对山区发展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项目,继续在资金上予以扶持。

  6.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都要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并逐年有所增加。建立农业发展基金要严格按规定筹集资金,并管好用好。

  ()金融方面

  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和信贷项目计划。对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及其出口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银行优先安排。对符合产业发展序列并经年度计划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国家下达的贷款计划内予以积极支持,并在利率上按国家规定的差别利率给予照顾。要优先支持农村种养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直接用于种养业的生产贷款总额要逐年有所增加。对于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不再安排新的投资贷款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禁止生产、建设的产业和产品,压缩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逐步收回已贷出的款项。

  在治理、整顿期间,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和扶优限劣的原则,在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中,优先安排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各银行的贷款计划,在保证贷款回收的前提下,对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实行重点倾斜的信贷政策。

  省人民银行在审批发行债券、股票和企业内部集资时,应按产业政策优先考虑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不得发行债券、股票和内部集资。

  ()税收方面

  1.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和经批准替代进口产品(国家统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除外),企业照章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税。

  2.禁止生产、进口的产品、不予减免税;限制生产的产品和建设项目,从今年起新上或新增加能力的,一般不给予减免税。

  3.出口产品按国家的统一规定给予出口退税。

  4.对农业特别是种养业,在税收方面给予特别的扶持。对农林特产税,应按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征收。所征税款除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外,其余由所在市、县、乡()分成,主要作为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有偿扶持农业生产。为了扶持畜牧业发展,各市、县财政从每年的生猪屠宰税收入中,可适当提取部分作为本地区畜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基金。继续鼓励水利管理单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弥补政策性亏损。

  ()价格管理方面

  1.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要严格控制增加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项目。对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实行严格的作价差率和最高限价管理。严格提价申报制度,控制多环节流通;实施和完善单一商品的价格调节基金并逐步推广到行业上来。

  2.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大部分属国家计划定价),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在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不合理的比价关系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目前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属于国家计划定价并在计划外生产的产品的价格要加强管理监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糖、油、肉、蛋等的价格,利用价格调节基金加以控制,以保证其价格的相对稳定。

  ()进出口和外汇使用政策

  出口方面:

  1.按产业政策要求,调整信贷结构。对国际市场销路好,创汇率高,换汇成本低,盈亏能平衡的出口商品收购和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优先安排;重点支持“两头在外”、“大进大出”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对机电产品出口给予贷款利率优惠。

  2.对出口商品按税法规定退还产品税(或增值税)和营业税。

  3.对出口效益好的出口基地和出口企业,提供必要的贴息和优惠贷款;对鼓励出口的产品收购,银行给予优先安排贷款;对产品外销70%以上的生产企业,其所需基建、技改和流动资金,银行在国家信贷计划内给予支持。

  进口方面:

  1.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统一下达进口计划,按计划进行分级管理。

  2.严格进口审批制度,各级进口审批机构必须严格按省的进口计划办理进口审批。国家实行配额计划的进口商品,由省计委按计划审批;其它由国家配额进口管理的商品,由省计委审核上报国家审批。省限制进口的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由省下达进口配额计划,各市、部门在进口配额范围内,报省外经办审批。各市、部门自行审批的进口物资,按进口商品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在用汇总额计划内,不得超过。

  3.对进口机电设备按规定实行统一招标投标制度,国家已公布能替代进口的设备,通过招标投标审查限制或禁止进口。

  4.国家和省已规定不准进口的烟、酒、饮料、水果、日用化妆品等,除经济特区在国家核准的数额内自行审批并限制在特区范围内销售外,各级审批机构均不得审批进口。对国家、各省驻粤单位进口的市场消费品,由海关监管出省,不准在广东境内销售。

  ()加强行业归口管理

  ()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制度

  ()各市、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严格按产业政策组织生产建设。各级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政策,工商行政和审计部门认真检查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为保障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省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和监督程序。

  省政府指定省计委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同配合。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补充完善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