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第3期

1990年03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90年 > 第3期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加强我省罐头生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0]25


  一九九〇年三月二十一日,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经委《关于加强我省罐头生产管理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指出:罐头生产是我省的一个重要行业,罐头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对外声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罐头生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以保证我省罐头行业健康发展。

  省经委意见主要内容:

  一、 罐头产品是轻工部部管产品,我省境内罐头食品生产统一归口省一轻厅实行行业管理。今后新建罐头后(车间),属一轻系统的报省一轻厅审批,其他系统的,报其主管部门会省一轻厅审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再发给内销罐号。生产出口产品的罐头厂出口罐号,由省一轻厅审核后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内销罐号的编制、发放办法,由省一轻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经省一轻厅审批或会审的新罐头厂(车间),一律不给罐头厂内销罐号或上报申领出口罐号。

  二、 罐头生产必须制定产品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已有国家、部、省标准的,企业不得再制定低标准;没有国家、部、省标准的,如须制定企业标准,由生产企业提出,报省一轻厅会省标准局审定。其他部门及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批准和使用未经批准的各类企业标准(含新产品企业标准)

  三、 强化罐头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罐头产品质量检测抽查制度。各级标准部门要加强对罐头产品质量的检测,尤其在每年罐头生产旺季,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罐头重点产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杜绝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四、各级政府、轻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罐头行业的管理工作,促使生产企业遵守罐头生产、保管、运输、销售的各项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企业对每年新招收的工人要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生产。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